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金華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guī)則》、《市長工作例會議事規(guī)則》已經(jīng)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印發(fā)。
金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金華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規(guī)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市政府常務會議議事程序,提高會議效率,完善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金華市人民政府工作規(guī)則》,結合市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是市政府的重要決策形式,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都應通過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市政府常務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原則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chuàng)新,研究決定事項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方針政策,符合本市工作實際。 第二章 會議組成 第四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受市長委托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市監(jiān)察局局長列席會議。縣(市、區(qū))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根據(jù)議題需要列席會議。 第五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必須有半數(shù)以上組成人員到會方能舉行。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必要時由市長決定臨時召開。 第三章 主要任務 第六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二)傳達和貫徹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 (三)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主要有:市委重大決策事項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落實措施;以市政府名義作出的重要決策;有關規(guī)劃的制訂或修編,行政區(qū)劃變更及調整;涉及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全局的計劃、方案、政策;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和價格調整意見;經(jīng)濟發(fā)展中的重大項目;以市政府名義組織的重大活動方案,全國或全省性活動的申辦建議;對重大事件的處理意見;各縣 (市、區(qū))政府、各部門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對政府系統(tǒng)單位、行政領導的獎懲事項; (四)審議規(guī)范性文件; (五)討論提請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有關事項; (六)通報和討論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議題確定 第七條 凡需要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的議題,有關部門須填報《金華市政府會議決策事項提交表》,經(jīng)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市政府辦公室。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要求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的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及時將市政府領導批示和有關要求告知議題主辦單位,按程序辦理。 第八條 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提請部門應在深入調查研究、認真制定方案、廣泛聽取意見、主動協(xié)調會商和反復修改完善的基礎上形成。各議題在上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完成以下相關準備工作: (一)涉及重大決策事項的議題,應由提請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專門工作組開展調查研究,擬定決策備選方案,方案包括決策依據(jù)、利弊分析、效果預期、實施措施等內(nèi)容。由分管市長主持或委托相關秘書長進行協(xié)調,征求有關部門和相關方面的意見,形成提交常務會議討論決策的建議方案。 (二)涉及全市重大發(fā)展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產(chǎn)業(yè)規(guī)劃、重大改革舉措、重要資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等專業(yè)性、技術性較強的議題,要通過決策咨詢機構或召開政府相關部門、專家、群眾代表參與的咨詢論證會,形成論證報告。 (三)涉及城市建設、交通、環(huán)境保護、文化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社會公益、公共服務、價格調整等關系市民切身利益、群眾關注度高的議題,要通過新聞媒體、網(wǎng)絡等渠道征集市民建議,或舉行聽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 (四)涉及規(guī)范性文件或法律問題的議題,應由市政府法制部門進行法律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 (五)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議題,提請部門要主動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并履行會簽程序。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jù),提出辦理建議。相關部門所提的各種意見,應由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和單位蓋章,隨提請議題一并送市政府辦公室。分歧較大的,由分管市長主持或委托相關秘書長進行協(xié)調,征求有關部門和相關方面的意見,形成提交常務會議討論決策的建議方案。 (六)需要向上級機關請示的重要議題,應提前向上級機關匯報銜接,且有明確意見后方可提交。 第九條 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提請部門應將有關材料報送市政府辦公室。主要包括: (一)提請審議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匯報材料、請示、報告以及代擬的市政府文件草案、決定等。 (二)議題有關情況的說明。主要包括:提請決議事項的必要性和該事項的形成經(jīng)過;主要法律、政策依據(jù)和合理性、可行性;擬出臺的措施對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可能產(chǎn)生影響的評估分析;征求各相關單位意見情況;專家論證、征求公眾意見情況等。 (三)議題有關的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審查意見和專家論證報告;公開征求企業(yè)和市民意見情況的說明;征求有關部門、縣(市、區(qū))政府意見情況的說明;相關法律和政策依據(jù);其他對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資料。 第十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實行議題審批制度。市政府辦公室對有關部門、單位報送的議題進行初審,填寫《金華市政府會議議題送審表》,送市政府分管秘書長或辦公室分管主任簽署意見后,于會議召開前5個工作日報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市政府秘書長審定。 第十一條 分管副市長(市長助理)或議題提請部門主要負責人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議題一般不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研究。分管副市長(市長助理)因特殊原因無法到會,議題又有時限要求須在規(guī)定時間作出決定的,經(jīng)市長同意可委托分管副秘書長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確意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研究: (一)屬部門職責范圍內(nèi)的事項; (二)部門之間通過協(xié)調或協(xié)商能夠解決的事項; (三)屬分管副市長(市長助理)職權范圍內(nèi)解決的事項; (四)副市長(市長助理)之間能夠協(xié)商解決的事項; (五)意見分歧較大而會前未經(jīng)充分協(xié)調和論證的事項; (六)會前未經(jīng)會議主持人同意而臨時動議的事項; (七)其他不符合會議議事范圍的事項。 第五章 會議組織 第十三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和會議時間確定后,由市政府辦公室通知相關部門(單位),會議相關材料于會前2個工作日送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 第十四條 參加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討論研究的部門(單位)人員,應按通知要求提前10分鐘到達候會。 第十五條 列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研究的議題,由議題提交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匯報,參加議題討論研究的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市政府正副秘書長、副市長(市長助理)依次提出意見,由會議主持人作出決定。匯報人發(fā)言應簡明扼要、言簡意賅,匯報時間控制在10分鐘以內(nèi)。補充匯報或參與審議的列席人員,可就有關問題發(fā)表意見或進行說明,時間控制在2分鐘以內(nèi)。 第十六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記錄,記錄力求完整、準確,字跡清楚。 第十七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起草,由市政府辦公室分管主任、主任審核,市政府秘書長簽發(fā)。會議紀要未經(jīng)市政府領導批準,不得翻印或者公開刊用、引用。 第十八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有關材料,包括會議通知、議題送審表、部門(單位)呈報材料、會議紀要等按相關規(guī)定管理和歸檔。 第十九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宜于公開的,經(jīng)市政府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審核后,進行新聞報道。 第六章 決定事項的落實 第二十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必須堅決貫徹執(zhí)行。如確需變更,須提請會議進行復議,重新作出決定。 第二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單位應將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于會后20日內(nèi)反饋到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應及時對會議決定事項進行催辦查辦,并將有關落實情況及時報告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正副秘書長。對推諉扯皮或拖延不辦、敷衍塞責以及長期不反饋辦理情況和結果的,要給予通報批評,并限期辦理或落實;對因推諉扯皮造成重大損失和不良影響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第七章 會議紀律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領導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常務會議,須向市長請假。對提交討論的議題如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條 參加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討論研究的人員,應為部門(單位)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提前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未經(jīng)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參加會議。除議題匯報部門可帶助手外,其他與會部門一般不隨員。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召開期間,與會人員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進入會議室自覺關閉手機等通訊工具;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市政府領導在會上的發(fā)言,未經(jīng)同意,不得傳達、擴散;對會議討論的文件材料要注意保管;對標有“會后收回”字樣的文件,會后退還會議工作人員。與議題無關的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會議室。 市長工作例會議事規(guī)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市長工作例會議事程序,提高會議效率,完善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根據(jù)《金華市人民政府工作規(guī)則》,結合市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市長工作例會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受市長委托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會議,縣(市、區(qū))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根據(jù)需要列席會議。 第三條 市長工作例會一般每月月初召開一次。如遇重特大緊急情況或其他特殊情況,由市長決定召開、延遲或取消會議。 第四條 市長工作例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交流各條線工作、重大項目、重點工作完成情況及下步工作安排; (二)討論研究各條線上的重點、難點問題; (三)其他需要列入市長工作例會討論的事項。 第五條 市長工作例會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記錄,會議紀要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起草,由市政府辦公室分管主任、主任審核,市政府秘書長簽發(fā)。 第六條 市長工作例會有關材料,包括會議通知、議題材料、會議紀要等按相關規(guī)定管理和歸檔。 第七條 市政府督查室應及時對會議決定事項進行催辦查辦,并將有關落實情況及時報告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正副秘書長。 第八條 市政府領導因故不能出席市長工作例會,須向市長請假。對提交討論的議題如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以書面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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