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試行)
為規(guī)范我市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金華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
第二條 市政府辦公室對市級政府部門和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對各自轄區(qū)內政府工作部門與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
第三條 工作考核應堅持依法依規(guī),公平公正,注重實效,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工作考核的標準是:組織機構健全,工作責任明確;公開制度完善,貫徹執(zhí)行到位;公開內容明確具體,發(fā)布解讀回應高效;公開載體實用多樣,信息獲取方便快捷;監(jiān)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公開效果顯著,社會滿意度高。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的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一)組織保障方面。包括明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開展業(yè)務培訓等情況。
(二)信息管理方面。信息制作、獲取、保存、處理等情況。
(三)主動公開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法定主動公開內容、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等的制定發(fā)布情況。
(四)依申請公開方面。包括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及后續(xù)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情況。
(五)政策解讀方面。包括明確解讀主體、時限、內容、形式、渠道,突出解讀實效等情況。
(六)回應關切方面。包括明確回應責任、突出回應重點、做好研判處置、提升回應效果等工作情況。
(七)下屬單位公開方面。包括明確下屬公共企事業(yè)單位信息公開制度、信息公開目錄、規(guī)劃計劃、接受社會監(jiān)督渠道等情況。
(八)公眾參與方面。包括明確公眾參與事項范圍、規(guī)范公眾參與方式、拓展公眾參與渠道等情況。
(九)渠道建設方面。包括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政府公報、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政務服務場所等政府信息公開渠道的建設管理情況。
(十)監(jiān)督檢查方面。包括信息公開投訴、舉報處理情況,責任追究等情況。
(十一)考核機關確定的其他考核內容。
第六條 各考核機關應當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每年至少開展1次考核工作。
第七條 考核采取百分制計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設定分值和評分標準。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按要求納入績效考核體系,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九條 各考核機關在日常指導和評估考核工作中,應避免過度要求下級單位提供自查報告、情況說明等材料,切實減輕基層負擔。
第十條 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金華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